编辑: bingyan8 2019-07-08

二、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5分,自评343分)

(一)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分值10分,自评10分). 2016年全省全口径用水总量为279.60亿立方米,其中直流火电用水量39.91亿立方米,低于直线插值法算出的325.59亿立方米的年度控制目标.

(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分值10分,自评9.3分). 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2015年湖北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80.3立方米;

2016年湖北省万元工业增加值为73.9立方米,相比2015年下降7.97%,高于直线插值法计算出的6%的年度控制目标.指标得分3分. 2.万元GDP用水量降幅.2015年湖北省万元GDP用水量为102立方米;

2016年湖北省万元GDP用水量87.53立方米,相比2015年下降14.2%,高于直线插值法计算出的6%的年度控制目标8.2个百分点,奖励0.3分.指标得分3.3分.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16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05.达到直线插值法算出的0.505的年度控制目标.指标得分3分.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分值15分,自评15分). 1.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16年全省纳入国家考核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9.4%.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高于直线插值法计算出的79.4%的年度控制目标.指标得分9分. 2.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水利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水资源函〔2017〕24号)明确湖北省减排考核水功能区19个.以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双因子为评价指标,2016年湖北减排2108.7吨,相比2015年下降6.3%,年减排下降率超过2%,奖励3分.指标得分6分.

三、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分值65分,自评61.8分)

(一)制度建设(分值30分,自评29分). 1.河长制度(分值5分,自评5分). 2014年,水利部在全国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湖北省积极争取指标,在环梁子湖地区的鄂州市、大冶市、武汉市江夏区和咸宁市咸安区开展试点.2015年,湖北省确定潜江市、仙桃市、宜都市和夷陵区4个市(区)开展省级河长制试点.此外,宜昌市、恩施市、黄石市等地超前谋划,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湖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1月,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湖北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由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河湖长,跨市(州)重要河流、重要湖泊由省委和省政府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湖长. 2.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分值4分,自评4分). 2016年,省政府颁布《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7号),于当年5月1日施行.《办法》填补了湖北省取水许可法规的空白,下放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将征收水资源费90%让利给市、县两级,并简化了缴库程序.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办资源〔2015〕175号)和《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省水利厅相继制发了《全省推进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积极推进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3.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分值2分,自评2分). 2012年,湖北省被水利部列为全国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2014年,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管理指标体系全面建立.2017年2月,印发了《湖北省贯彻落实〈 十三五 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将对跨市、县河流水量进一步细化分解.省水利厅编制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资源配置规划》,对汉江流域水资源分行业配置进行了明确. 4.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湖北属南方地区,分值2分,自评2分). 省政府2007年批复了《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区划》(鄂政函〔2007〕54号),加强了地下水管理.武汉市、咸宁市、荆州市、黄石市等地出台了相关办法,目前湖北无地下水超采区. 在地下水管理法规建设方面,2015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明确 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取水.对原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全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采取了相应的地下水治理措施,对自备水井进行了封闭. 5.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湖北属南方地区,分值4分,自评3分).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3号),为开展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提供了基础. 2014年底,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的通知》(鄂水利函〔2014〕692号),就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加强节水规划引领,根据《节水型社会编制导则》和《关于提供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三五 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2096号)要求,结合近年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践,编制完成了《湖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三五 规划报告》(送审稿). 6.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分值2分,自评2分).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制定的《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鄂价环资规〔2014〕72号),明确居民生活用水按照1∶1.5∶3阶梯式分级标准计量水价,提出推进城市非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计加价收费的制度要求. 2016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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