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程序,建立健康、有序、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 企业 ). 第三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进行产权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监控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企业权益实施全面监管,主要是运用审批手段对企业国有资产在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资产出租出借等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 凡涉及办理产权相关事宜须由区属一级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报审.报审程序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依次进行.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一项法律行为. 第七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的基本流程:企业遇有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或注销等经济行为时,应首先到区国资委申办相应产权登记手续;
然后持区国资委核准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表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下列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申办现企业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十条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