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8 |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产权转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交易土地、房屋类资产,必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土地、房屋的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事宜须经上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