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8

(三)将承租的房屋、土地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的;

(五)承租的房屋、土地区域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结构和重要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土地的. ?第四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拟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土地,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出资监管企业将其出租的房屋、土地设定抵押,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内租赁期满,所有权人欲继续出租该房屋,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四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取得的房产、土地租赁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能;

履行产权管理职责,维护国家权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报审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有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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