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1
南宁市江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 的办园体制,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教〔2014〕41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南府办〔2017〕88号),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江南区所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各地幼儿园布局规划,由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办园标准举办的,接受政府补助,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由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均可申报. 第五条 城区教育局每年负责对新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进行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

(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4月向城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江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2.南宁市江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

3.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备案)、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备案);

4.有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的幼儿园需提交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备案材料;

5.幼儿园用房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6.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

7.幼儿园教职工健康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上岗培训合格证)、园长任职资格证书、保育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炊事员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相关证书、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财会上岗合格证等;

8.幼儿园教职工聘用合同、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印证材料;

9.在园幼儿花名册;

10.城区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

3、

4、

5、

7、8项材料均为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评审.城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及《南宁市江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每年5月份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

(三)公示认定.城区教育局将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由城区教育局授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星级牌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时间为每年4月至5月.

(四)签订协议.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城区教育局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上报备案.城区教育局每年7月底将评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上报南宁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城区教育局每年6月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和咨询电话等信息,各多元普惠幼儿园也须在显眼位置予以公告.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辖区户籍的适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城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登记,最迟于每年7月下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开学时间参照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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