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1 |
第四章 收费与扶持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区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具体标准由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南宁市确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管理权限报城区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核拨生均补助经费.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按在园幼儿数给予幼儿园生均每学年100元的补助 (如城区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年内评为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则以自治区多元普惠园生均补助经费标准进行划拨,不再享受城区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
(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帮扶机制.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从公办幼儿园、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选派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结对帮扶.每所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1所普惠幼儿园,也可采取跟班学习等多种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师资帮扶.
(三)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优惠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选派园长、教师参加城区及市级以上各级各类培训学习时给予优先和倾斜.同时城区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开展培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严格遵守《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在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坚决制止 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 的不合理行为.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建立预结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化,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可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城区教育局每年配合物价部门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城区财政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督促资金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城区教育局每年对本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参考《南宁市江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城区教育局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环境创设、教学质量和水平等保教工作以及安全、卫生保健等常规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城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城区教育、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对恶意套取、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变相转卖利用补助资金购买的财物或将财物占为已有,如幼儿园停止办园或与其他幼儿园合并,须提前六个月向城区教育局提交报告,并由城区教育局调配其利用补助资金购买的财物至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可自愿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城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