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13
永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工商监管 葛岭 罚字〔

2018 〕

6 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福州龙威制衣有限公司 住所: 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50号葛岭粮站3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廖贞云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350125100013432 2018年3月15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又连续两个年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且满两年未在国税申报已被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且近两年以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视为其开业后自行停业,且连续六个月以上.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的现场情况;

2、廖胜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资格;

3、现场核查表,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4、现场拍摄相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福建省永泰县龙威制衣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6、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退件,证明当事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

7、《永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列入清理吊销对象的

17 户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8、《关于审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9、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系统调取的企业档案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联络员.

10、《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量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该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 因《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工商监管葛岭罚告字〔2018〕6号)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且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其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 7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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