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14 |
(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
(三)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
(四)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六条??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许可、逾期不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粮食收购者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作出的不准予、不变更、不延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决定;
(三)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作出的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
(五)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活动. 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本办法中"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9日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2.粮食收购许可证(样式) 附件1 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许可证的尺寸:B4纸型,长364毫米,宽257毫米.
二、许可证的编号:以省为单位进行编号.以一省的简称开始,后面跟7位阿拉伯数字,前3位为审核机关代码,后4位数字为粮食收购者代码. 例如: 鲁011
0999 山东省简称 山东省单县粮食局 山东省单县XXX面粉加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