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14 |
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初中及以上学历;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核,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1);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近3个月以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对于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工种,由省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组织.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单、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考核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 考核认证基地 牌并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核60分及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考核成绩. 对于考核合格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资格证书. 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省建筑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证.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2). 从业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