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15 |
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变化.
十、评估结论: 经评估,所委托评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09月22日)的评估值为897,632.50元. 十
一、特别事项说明与本次评估中的瑕疵事项:
(一)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已承担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
亦未考虑该等资产可能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
同时,本报告亦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二)由委托方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配合人员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
委托方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全面性进行了相应的核对.
(三)本报告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基准日所委托评估资产持续使用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
(四)根据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评估师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
二、评估报告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对资产评估价值发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
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论仅供报告使用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按照本次评估目的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发挥法律效力.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应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的决策责任.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需经评估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后方具备法律效力,复印件无效.此次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09月22日起至2017年09月21日止,超过一年应重新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本评估报告仅适用于拍卖这一唯一的评估目的,用于其他目的无效. 十
四、本报告提出日期为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评估机构负责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河北众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