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15 |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合肥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合肥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合肥中心支行更正.合肥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合肥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合肥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合肥中心支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合肥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合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合肥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合肥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合肥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加盖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3),并传真或邮寄至合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合肥中心支行辖内分支机构形成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合肥中心支行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合肥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合肥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合肥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
(三)与合肥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合肥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合肥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信息,依照国务院和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合肥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合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合肥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肥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