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5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医疗机构发现的散发性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全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机构监测覆盖率达10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应达80%以上.

(二)监测内容 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如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床诊断等.

(三)信息汇总分析 1.医疗机构应当在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填报病例信息.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市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全市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每季度至少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一次分析结果;

发现跨县区的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主体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汇总分析. 1.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 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 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涉及毒蘑菇、食源性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采集到的毒蘑菇样本、可疑致病菌菌株在完成网报的同时,及时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市疾控中心应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并适时向我委提交分析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

四、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全市设立4家哨点医院,均为省级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见附表).

(二)监测内容 哨点医院就诊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1.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三)信息汇总分析 1.国家级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填报信息,并向当地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省级哨点医院可以协调当地疾控中心承担标本检测任务,承担检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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