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5 |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2018年5月29日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大学字〔2017〕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保留一年;
(二)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生等项目保留一年、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保留一至两年;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四)其他正当理由保留一年. 新生持 录取通知书 和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培养单位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到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两周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