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5

(一)研究生招生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二)拟转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于同一学位类别的;

(三)调剂专业后录取者;

(四)经破格录取者;

(五)跨一级学科者;

(六)已经办理过转专业者;

(七)入学后超过两个学期的. 第十九条 符合十八条七种情形的研究生,如果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具备特殊才能,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取得突出科研成果(需提供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和其他客观、合理因素影响继续培养;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办理程序: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原培养单位同意,拟转入培养单位考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存在争议的提交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研究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前三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导师调离等原因,导致培养条件改变,影响研究生在本校继续学习和完成科研项目的,可以申请转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出:

(一)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出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因导师调入等原因,影响研究生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

(一)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二)研究生所在学校相应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录取标准;

(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入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转学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国(境),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八)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主动退学者须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除主动申请退学外,对其他情形的退学处理程序为: 培养单位经研究,作出拟退学处理意见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学生拟退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培养单位将拟退学的名单及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培养单位将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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