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5
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 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云南省科技厅和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共同协商,共同出资设立 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 (简称 地方高校联合专项 ).

为规范和加强联合专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由甲方和乙方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按1:4的出资比例共同投入组成,每年筹措经费.其中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应按各单位当年最终批准立项项目及所需经费进行出资.专项管理经费由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据实按比例承担. 第三条 地方高校联合专项主要支持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围绕云南省八大重点产业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云南省特色优势学科领域的科技人才,加强学科建设. 第四条 地方高校联合专项作为云南省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专项资助项目属于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地方高校联合专项在云南省科技厅的领导下,由联合专项办公室负责具体运行和管理.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共同成立联合专项理事会(以下简称 理事会 ),负责专项资助领域、申报指南、资助计划等专项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联合专项办公室,挂设在昆明学院科研处,由云南省科技厅基础处、昆明学院科研处、大理大学科学与技术处、玉溪师范学院科研处、曲靖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处、楚雄师范学院科技处、红河学院科技处、保山学院科研处共同组成.昆明学院科研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专项的具体运行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工作:

(一)提出每年专项年度资助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拟资助领域和资助规模建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二)受理专项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三)负责专项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决算审核等管理工作.

(四)承担联合专项项目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实施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昆明学院、大理大学、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保山学院及其下属科学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联合专项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申请人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联合专项项目的研究工作,每年拟投入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向联合专项申请1项项目,不得同时以同一或类似研究内容再申请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承担连同在研的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青年项目除外).联合专项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包括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请新的联合专项项目. 第十条 作为联合专项项目的第一申请者,青年项目年龄不超过35周岁,面上项目不超过50周岁,重点项目不超过55周岁.青年项目限主持1项.已主持过2项(青年项目除外)以上(含2项) 联合专项项目的人员,不得以第一申请者的身份再申请联合专项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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