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5

(一)原则上不得降低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

(二)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延期的,须在执行期内提出申请,最多可延期1年且只能延期1次.未在实施期内提出申请,或延期超过1年未办理结题验收手续的,按终止项目办理.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备案或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进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备案;

若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不包含省外单位),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送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离岗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可从项目组成员中安排合适人员代理,并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备案;

离岗超过1年(含1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将附有替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的报告送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若无合适人选更换,按终止项目实施办理.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确因出国、调离、病休等离岗1年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相应人员,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期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予以终止的书面报告,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批,并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报《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从项目申请批准的当年起,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云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和联合专项办公室各2份.对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停使用经费;

3个月内按规定补报、纠正者视情况继续使用经费;

逾期不补报、纠正的项目,终止实施,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九条 联合专项办公室每年负责对专项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认真撰写专项年度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部门2份. 第三十条 对联合专项项目采取逐项跟踪、抽查评估、滚动支持等办法加强管理.项目立项后第二年起,每年由联合专项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向云南省科技厅报送评估结果.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联合专项项目实施期满后,由联合专项办公室按程序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并提交《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完成情况总结》(一式5份)、相关附件材料(一式2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联合专项办公室审查.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 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部分)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 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的成果内容.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规定(试行)》执行.主要考察提交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完成质量(包括:创新性、论文、成果、知识产权等),人才培养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验收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综合评分≥90分)、良好(80分≤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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