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6 |
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 4.2.谈判概况 4.2.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完工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供应商应作出(一次或多次)报价. 4.2.2.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 4.2.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参加谈判的各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做有关承诺. 4.2.4谈判小组成员根据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的评审方法,对投标进行评议并形成单独评审推荐意见;
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价格相同的,由谈判小组投票决定,谈判小组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定第一和第二成交候选人,但必须获得至少2/3以上谈判小组成员的同意. 4.2.5.谈判小组不直接向不成交方解释不成交原因,不退回投标件. 4.3.合同授予标准 4.3.1.成交候选人确认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与成交候选人进行最终澄清及对成交候选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再次审查.如在最终澄清过程中,发现第一成交候选人存在重大问题造成其履约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视其实际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4.3.2.谈判人可以接受谈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并有权在授予合同时改变订货的数量.但采购代理有权在定标以前拒绝任何全部或报价,由此造成对投标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对此不做任何解释. 4.3.3.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采购代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