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8 |
23 Ⅲ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
23 1.发票管理
23 1.1发票开具
23 1.1.1税务机关统一监印的门票是否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23 2.征收管理
24 2.1完税证明管理
24 2.1.1重开税收票证是否实行 同城通办
24 2.1.2换开正式完税凭证是否实行 同城通办
24 Ⅰ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1.综合类税收问题 1.1借款利息如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房地产企业通过银行取得了其他企业的委托贷款,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取得了利息划转的银行水单,则借款利息如何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与 房地产开发成本 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与 房地产开发成本 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该企业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二项执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与 房地产开发成本 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如属于委托贷款,房地产企业应提供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即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Ⅱ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流转税 1.1征税范围 1.1.1电梯保养服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公司仅从事电梯保养,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其对已运行的电梯进行定期保养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1.2返还性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