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8-18 |
1 , 行政许可 ,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将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审批部门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行政审批办 , 向社会公开 ,
4 , 4个(2高、2中) , 无 , 现场检查 , 保留 , 保留 ,
2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