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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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2个子项)) ,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不列入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三)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八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莆政综〔2012〕155号) 附件2: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58项) 中,第51项,市环保局实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行政审批,部分下放至县(区)环保局,实行分级管理.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附件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中,第6项,省环保厅实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行政许可,调整分级审批权限,将部分原属省级审批的项目调整为市、县审批.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评价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