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2-16 |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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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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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5.《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莆政综〔2012〕155号) 附件2: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58项) 中,第50项,市环保局实施的 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事项,行政审批,部分下放至县(区)环保局,实行分级管理.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与科技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6 ,
5 ,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2.《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莆政综〔2012〕155号) 附件2: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58项) 中,第48项,市环保局实施的 建筑工地夜间、午间施工审批 事项,完全下放至县(区)环保局,实行分级管理.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