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2-16 |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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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与科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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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含3个子项) ,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首次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乙级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办〔2017〕2号)对已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向原核发环保局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4〕15号)中有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原则执行.即排污单位在投放生产或使用生产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实施环评批复的环保部门申领新版的排污许可证.5.《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莆政综〔2012〕155号) ,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与科技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