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12-16 |
附件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表二:行政确认(共1大项,以小项统计1项) 省级纵向清单序号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不列入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三)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