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09-15 |
11 , 230000-01-0-2607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9日修正)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