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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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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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7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是否审核转报
1 , 230000-01-0-2597 , 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04月2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02月1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
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7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否
2 , 230000-01-0-2598 , 婴幼儿配方乳粉省、市、县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