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7-12-26 |
,,
行政权力类别 , 数量 , 建议取消数量 , 建议下放、转移数量 , 备注 行政许可 ,
27 ,,
, 行政确认 ,
13 ,,
, 行政处罚 ,
253 ,,
, 行政强制 ,
25 ,,
, 行政征收 ,
2 ,,
, 行政征用 ,
1 ,,
, 行政裁决 ,
1 ,,
, 行政给付 ,
2 ,,
, 行政监督检查 ,
31 ,,
, 其他 ,
8 ,,
, 合计 ,
363 ,,
, 表一:行政许可 职权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备注(含处理意见)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
新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 法人、自然人 , 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 无 , 保留 ,,
, 2.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无 , ,,
, 3.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法人、自然人 ,,
无 , ,
2 , 木材运输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第二款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法人、自然人 , 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 无 , 保留 ,
3 , 林木采伐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二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