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6-30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八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质监局 ,

6 ,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质监局 ,

7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质监局 ,

8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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