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6-30 |
9 , 对违反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质监局 ,
10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质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