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6-30 |
11 , 对明知或应知法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质监局 ,
12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八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