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8 |
40、42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7条. , 资源环境科 ,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资源环境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16、72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