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8

15、

31、

37、

38、

39、

40、42条;

《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18条. , 资源环境科 ,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资源环境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处罚, , , 《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15、54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19条;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

38、

39、

40、42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法》第

15、18条. , 资源环境科 ,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资源环境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或据不配合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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