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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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 资源环境科 ,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资源环境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报送能源资源利用情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56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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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6条. , 资源环境科 ,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资源环境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 行政处罚 ,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7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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