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18 |
一、行政许可(21项) 职权类别 , 大项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序号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对象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行政许可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
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5.[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国家、省、市、县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中规定由市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不属于申请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潮州市投诉举报平台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