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18

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7.[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8.[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9.[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国家、省、市、县 , 按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验收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4.决定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并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潮州市投诉举报平台热线:12345;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