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3-01-30 |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采购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采购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采购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采购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采购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采购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采购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采购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采购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
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采购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采购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采购工作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