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03-09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

(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

(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 中办发〔2010〕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四)子女与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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