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3-03-21 |
(2)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4)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7〕121号)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5)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组织与分级程序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负责制、修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表》(见附表1),负责对中央在川所属省级公司(分公司)、省属企业以及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对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抽查. 第九条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市(州)属和市(州)管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进行抽查复核,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负责除省、市(州)安全监管局评估诊断分级以外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表》自行开展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书面向管辖安全监管局报告自评内容与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根据企业上报自评内容与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完成复核工作,并评估诊断其安全风险等级,如与企业自评诊断分级结果不符时,应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估诊断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每3年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至少上报一次本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见附表2). 第十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地区上报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1月底前内向社会公告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情况. 第十五条 新设立或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自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纳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停工复产企业应在复产后3个月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分级监督管理. (1)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2)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3)依法被通告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的;
(4)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5)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并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存储设施采取清洗、置换、吹扫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