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03-22 |
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展培训的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以及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垫付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本章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一次性80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个课时.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其他参训人员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此外,对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可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照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规定,参照本条
(一)
(二)款和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 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对项目制培训和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倍,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各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成为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训机构是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本单位所有或租用的固定培训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实训设施设备.
(三)有具备资质、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 申报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并附以下资料:
(一)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师名单、教师相关资格证书、聘书等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公告制度.人社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对全部认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实行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