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3-03-22

(二)对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结业后由培训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

(三)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培训,应将资料退回,不再审核.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应出具审核报告并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创业证》信息系统记载补贴对象享受培训服务和培训补贴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检查监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劳动预备制培训由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告知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附件5),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开班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详细填写《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在项目制培训中,对理论培训全程、实训课程主要实训场所,培训机构应录制授课视频.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通过智能设备(包括面部识别、指纹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随机核查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人员,公开检查结果.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签字.对随机检查中未到训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阳光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和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社等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罚款,并取消其认定资格. 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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