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3-04-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缙云县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案》(缙政发〔2014〕66号)《关于公布2016年度缙云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缙征办〔2016〕1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移民安置工作. 移民安置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第三条 本项目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有土安置和其它安置方式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
第二章 移民资格确认 第四条 移民资格确认对象为《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及其他房屋产权人,涉及大洋镇漕头村、环湖村和方溪乡方溪村等3个行政村.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指2016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下同);
(二)原农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及县人武部出具的有关其现役军人证明);
2.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政府确定的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前婚嫁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人口;
(四)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六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人口;
(三)其他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七条 农村移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后,在房屋搬迁安置(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时可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计算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已依法结婚登记,双方均未曾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
(二)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后,在搬迁安置时计入安置人口,计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