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4-02

2.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面积分段结算:在5O(含5O)以内的,结算价格为3000元/O;

超过5O的,结算价格为3500元/O;

3.储藏室结算价格为1500元/O;

4.车位结算价格为25000元/个.

(二)排屋安置用地补差结算: 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占地超过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1000元/O予以补偿,安置房建筑占地超过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600元/O供应.

(三)排屋安置用地的地脚圈梁建设费用从被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安置补助奖励金额中抵扣.

(四)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倒塌基等(安置补差外的)按照87元/O标准给予补偿.

(五)套房的房款结算:套房供应金额与被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安置补助奖励金额,在套房交付前进行找补结算,签订房款结算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舒洪安置点安置方式、安置标准和结算价格

(一)排屋现房安置 现有房源:联立式建筑占地面积60O排屋27户、联立式建筑占地面积80O排屋70户.不配备车库、车位、生产用房等附属用房. 安置对象:安置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农村移民户可选择排屋现房安置.2人户安排建筑占地面积60O的户型,3人户安排建筑占地面积80O的户型;

4人以上户可按上述标准进行组合;

1人户可与直系亲属并户选择. 结算价格:安置房按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的重置价结算.

(二)自建排屋安置 排屋现房不够安置的经申请同意可安排自建排屋,按建筑占地面积28O/人进行安置,户型为56O、84O、112O等.安置对象为安置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农村移民户,1人户不单独安排自建排屋用地,但经申请同意后可以与直系亲属并户安排排屋用地.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否则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及损失由被搬迁户承担.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物补偿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及成果经审核后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确定并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主要依据.实物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确需复核的,经批准后由专业部门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本项目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为2016年5月24日,即《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七条 实物补偿范围:《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明确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五云街道、东渡镇、大洋镇和方溪乡等四个乡镇(街道). 第二十八条 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缙云县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案》(缙政发〔2014〕66号)规定执行.该方案没有明确的由缙云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留地货币补助标准按《缙云县征收集体土地留地货币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缙云县人民政府第37号令)执行.

(三)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房屋重置价按《关于公布2016年度缙云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缙征办〔2016〕15号)执行.房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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