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4-25 |
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没有设立账册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内衣销售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伍佰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4年12月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2014年12月1日 公布起止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4 ]第290号 当事人:韩彩霞 性别:女 年龄:46岁 身份证:422201196801****** 住址:(已作保密处理)
电话:159076***** 201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新世界中心商场首层商铺1082号铺的内衣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内衣经营活动.内衣店的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现场有从业人员1名.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于2014年10月1日在顺德区大良清晖路新世界中心商场首层商铺1082号铺开设一间内衣店,从事内衣销售的经营活动,开业至案发日止,有营业额16000元,扣除铺租、工资等费用,无经营利润.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没有设立账册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
(三)调查笔录1份;
(四)照片证据表3份. 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内衣销售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伍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4]第28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麦健培 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