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4-25 |
440681601365593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路大门潘会塘大岗涌新世纪商业楼1号铺之一 违法行为类型 无证照经营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14年9月22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路大门潘会塘大岗涌新世纪商业楼1号铺之一开设了一间日用百货店,于2014年10月5日在未经核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了40条卷烟产品,合共价值4495元,并于2014年10月12日进行销售.至顺德区烟草专卖局2014年10月15日检查止,当事人没有销售出去上述卷烟产品.截至案发日止,由于当事人没有设立经营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我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
二、罚款壹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1月26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2014年11月27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4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4]第287 号 当事人:麦健培(纪世百货店经营者) 住址:(已作保密处理)身份证号:442000199001******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24岁2014年10月21日,我局根据顺德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路大门潘会塘大岗涌新世纪商业楼1号铺之一的纪世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日用百货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并表示前段时间有从事销售卷烟的经营活动,但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14年9月22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路大门潘会塘大岗涌新世纪商业楼1号铺之一开设了一间日用百货店,并于2014年10月5日在未经核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了40条卷烟产品,从2014年10月12日开始进行销售,合共价值4495元.至顺德区烟草专卖局2014年10月15日检查止,当事人没有销售出去上述卷烟产品.截至案发日止,由于当事人没有设立经营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
(三)调查笔录1份;
(四)照片证据表3份;
(五)顺德区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1份;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七)受委托人驾驶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 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销售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壹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