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4-25 |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4】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4 ]第28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潘锐贤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宝林寺桥边 违法行为类型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宝林寺桥边开设饮食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开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所指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