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05-16

(二)本次评估未考虑拖欠税费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不相一致假设 本次评估没有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 本次估价包括室内家电的价值,估价委托人未提供家电的清单、规格型号及购置、启用日期,本次估价以现场清点的家电,以几方签字确认的《家具、家电评估清单》为准.

六、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一)本估价报告仅用于为估价委托人司法拍卖提供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本估价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价值时点后,在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果;

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估价.

(三)本估价报告专为估价委托人所使用,未经本估价机构同意,不得向估价委托人和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参考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

(四)本报告由重庆市中财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五)本报告必须经估价机构加盖公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后方可使用,估价机构仅对本报告的原件承担责任,对任何形式的复制件概不认可且不承担责任. 估价结果报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接受贵院的委托,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委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估价方法,按照必要的估价程序,对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泽茂商贸有限公司、欧阳祖彬、李冬玲、黄应玲借贷纠纷一案中欧阳祖彬、李冬玲拥有的位于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2单元4-1#、黄应玲拥有的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锦华路6号16栋27-8号的房屋在2017年8月17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估价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一、估价委托人 单位名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唐松 联系

电话:67679352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重庆市中财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冉发明 资质等级:资产评估(综合B级)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二级)司法鉴定、土地评估(全国范围内执业)司法鉴定 证书编号:5001168 有效期限:2017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30日

三、估价目的 为估价委托人司法拍卖提供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参考.

四、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1、估价范围 本次估价范围为位于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2单元4-1#、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锦华路6号16栋27-8号住宅房地产,包括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包括房屋内的装修装饰),不包括房屋内动产、可移动的设备、相应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锦华路6号16栋27-8号住宅房地产,包括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包括房屋内的装修装饰)以及家电,不包括相应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2、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基本 状况 估价 对象 名称 坐落 范围 规模 用途 权属 土地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登记用途 实际用途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权利人 土地 房屋 土地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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