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3-05-25
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佛山市南海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通过专项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报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与其他区级税收的奖补政策.企业若已申报区级税收的其他奖补政策,则仅可申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市级分成部分的事后奖补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镇(街道)经促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申请受理;

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初审,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

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

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局. 镇(街道)财政局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区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九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条 奖补对象:在南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和佛府办〔2015〕29号文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南海区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企业在申请完工评价及事后奖补当年都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纳税地为南海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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