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3-05-25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 号)和《广东省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情况实行事后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安排,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省财政负担部分由省按期与各地结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发动组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指导企业将相关信息填报至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负责组织项目备案、项目跟踪、完工评价、事后奖补资金审核、实施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市经信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跟踪、完工评价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跟踪、完工评价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上报审核情况、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统筹核定以事后奖补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信委开展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审定和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事后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及时按规定拨付事后奖补资金和进行资金清算,对事后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上报审核情况、对事后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经信、财政及统计部门开展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审核工作,负责核定企业税收情况. 第八条 各级统计部门会同同级经信、财政及税收部门开展事后奖补资金审核工作,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九条 各级经信、税务、统计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或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遴选或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确定的,具备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核定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等服务资格的法人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