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05-25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各级经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省经信委负责以下三类项目的备案: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其它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县经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跟踪.

(一)备案完成后,项目单位进入项目跟踪环节,填报开工信息,并按季度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需变更,返回备案环节提出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返回进度报告环节.

(二)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备案所在地经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中的投资方向,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企业可申请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投资和税收核算;

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奖补申报.

(一)项目完工投产次年的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等,在监测系统发布.

(二)项目单位登录监测系统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并向备案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3.企业营业执照;

4.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核算证明;

7.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复印件;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核.

(一)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第三方中介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核算报告和完工评价鉴定意见,核定技改投资额和税收基数.

(二)市、县经信部门将上一年度辖区内通过完工评价的技改项目名单提交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负责确认技改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市、县经信部门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将企业技改项目新增税收情况提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上年度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

(四)市、县税务和统计部门审核完成后,将结果反馈同级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各市、县经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共同审核事后奖补资金,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拨付与清算.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对辖区内资金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省级财政应负担资金可先行预拨各地,由各地一并拨付.

(三)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后需按现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市、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五)地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辖区事后奖补资金兑付情况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事后奖补资金结算申请.

(六)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报来的资金结算申请汇总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结算资金报批事宜,并由省财政厅按规定下拨清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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