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3-06-1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金坛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征收评估的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 第五条 征收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一致.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第八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单元式住宅;
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沿街门面房,包括零售、娱乐、餐饮、服务、金融活动经营场所等用房.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包括办公、教育、医疗、工业、仓储用地上的房屋.办公用房包含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办公和商服的写字楼、金融活动场所(除经营场所外)等. 第十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征收评估采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应采用比较法,非住宅房屋在无法适用比较法时也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 被征收房屋适用基准价格调整方式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和营业用房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