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06-16

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0%;

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其基准价格增加15%. 被征收底层营业用房同时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其基准价格只可按其中一种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层及以上的营业用房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规定评估: 1.明确路线,确定评估基准.一般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房屋 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一. 2.测算基准价格.基准价格采用市场化评估原理评估出 标准房屋 的基准价格. 3.确定评估价格. (1)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的,按照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 (2)1990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评估价格=基准价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评估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征收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征收年份-基准年份1990) 第二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评估的方式,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

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十

一、十二.房屋折旧可以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三条 住宅和营业用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独立使用部分的补偿金额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区位为准. 2.确定基准地价. 3.确定补偿价格.对区位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得出补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地大于房 的补偿金额 = 地大于房 的土地面积*P *K5 式中: P ―对应的基准地价. K5 ―容积率修正系数. 当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性质为划拨时,按对应的基准地价除以1.4计算. 非营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独立使用部分的补偿金额为: 地大于房 的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 非营业用房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参见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征收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评估、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评估. 第二十六条 征收评估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性质评估作业.测算中涉及的装饰项目重置价格综合单价、综合成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评估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

九、十的规定选取.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评估情况,按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武进区、新北区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区位划分及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土地区位基准价格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参照本细则拟定并报市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溧阳市、金坛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附件一 标准房屋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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